日前,发生在广西百色市靖西市一段多人被押解“游街示众”的视频,在社交平台广为流传,引发争议。
视频中,几名身穿防护服的犯罪嫌疑人,胸前和后背都被挂上自己大幅头像照片以及个人姓名等其他信息,因为涉嫌存有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走私、破坏防疫等违法犯罪行为,被相关人员押解“游街示众”,企望以此“震慑犯罪”。
这件事的对与错,原本是不言而喻的。站在法律的层面,广西靖西的执法部门肯定是错了。这是典型的执法犯法,也是公权力“流氓化”的具体表现。
当地有关部门的回应是:按要求处罚,没有不合适。理由冠冕堂皇,广西靖西地处边境,走私偷渡行为猖狂,防疫压力山大,“游街示众”是出于警示和震慑的目的。说白了,想杀鸡儆猴,以儆效尤。
对此,有律师说,关于“游街示众”,国家早有明文禁止。
法律是有尺度的,也有程序的,任何有违尺度和程序的事情,都是违法的。近些年来,我们过去常说的“从重从快”的说法,似乎也不再提了。这显然是一种进步。我国宪法早已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做出规定,特别强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广西靖西“游街示众”对象,即便是犯罪嫌疑人,也是公民,也有人格权利,我们不能以任何“崇高”的理由,从重从快甚至以“从恶”的方式处之。我们切不可为了“造声势”和“轰动效应”而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必须坚守的法律底线。
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