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省一段4人被押解游街的视频广为流传。
视频中几人身穿防护服,胸前和后背挂有大幅照片。据靖西公安28日消息,这是在开展走私、偷渡等涉边违法犯罪人员“十个一律”现场惩戒警示活动,4名被押解人员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一时间,网上一片哗然。
01.事件概要
面对舆论的质疑,当地政府表示此事件系现场惩戒警示活动,是按要求处罚,没有不合适。根据靖西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于年7月27日印发并执行的《关于实施边境疫情防控“十个一律”惩戒措施的通告》第一条:“一律公开曝光,对违反疫情防控和边境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在其生活的公共场所张贴违法人员公告,并通过媒体宣传通报曝光。”
尽管政府在回应时使用现场惩戒警示一词来形容此事件,但不论从采用的形式、手段、传播效果来看,都早已超出了惩戒、警示的范畴。所谓的现场惩戒警示毫无疑问是一场游街示众活动。我们可以发现,即便是按照上述通告的相关条文,也仅允许采用张贴公告、媒体宣传通告的方式进行曝光,而并未允许采用游街等方式。游街示众已明显超出了限定的处罚范围。实际上,该通告中的相关条文是否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也尚有推敲的空间,在此暂不论述。
02.未经法院审判不得定罪
值得注意的是,靖西市此次“现场惩戒警示”的对象身份是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嫌疑人,即4名被游街人员尚未经法院审判定罪。审判权掌握在法院手中,罪刑法定,这些都是法律的基本规定与原则。当地政府将犯罪嫌疑人当作罪犯游街示众,所暴露出的是法律意识的淡薄,更是法治精神的缺失。
03.游街示众并非法定刑罚
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针对死刑案件明文规定禁止游街示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引引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中亦规定“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有的人会说这些是对死刑犯的规定,这就法律概念中的“举重以明轻”。简而言之,死刑作为剥夺生命权的刑罚,已是我国刑法中最严重的刑罚。对死刑犯都不能游街示众,则运送他人偷运国边境罪这类相对较轻的犯罪,就更加不能采用游街示众的方式。
04.游街示众与法治精神相背离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法无禁止即可为主要是针对公民,强调私权利,而法无授权不可为主要针对公权力。“私权利”与“公权力”、“公民”与“国家”之间最大的不同在于,公权力受到更多的制约和限制。法治政府的职权只能由法律规定,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实体及程序范围内行使职权。因此,法律既然并无授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罪犯、犯罪嫌疑人进行游街示众的权力,那么就不能够采取此种方式。游街示众在今时今日出现,显然与法治精神相背离。
作者:金唐实习律师何霁晨